知悉疑似發生校園性別事件時,請務必於24小時內完成校安通報,切勿私下處理,應交由性平會處置

by 臨床基因體學暨蛋白質體學碩士學位學程
公告  |   |  332

【重要宣導】知悉疑似發生校園性別事件時,請務必於24小時內完成校安通報,切勿私下處理,應交由性平會處置。

為維護校園性別平等與安全,依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第22條規定,學校教師、職員、工友知悉疑似發生校園性別事件時,皆有義務於24小時內進行通報。若未依規定通報,將依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第43條規定,處3-15萬元罰緩。因此,若您知悉有疑似下列情形,請儘早通報學校性平會或校安中心,若時限將至(少於3小時),可逕自向軍訓室進行校安通報以避免受罰

一、性侵害: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。

二、性騷擾:

法源

定義說明

性別平等教育法
§3

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:

  •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,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,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、學習、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。
  •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、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。

性別平等工作法
§12

本法所稱性騷擾,指下列情形之一:

  •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對其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。
  •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作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陞遷、降調、獎懲等之交換條件。

性騷擾防治法
§2

指性侵害犯罪以外,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:

  •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,或以歧視、侮辱之言行,或以他法,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,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、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,或不當影響其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。
  •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,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、喪失或減損其學習、工作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。

 

三、性霸凌:指透過語言、肢體或其他暴力,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、性別特質、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、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。

附件A:性別平等教育法

附件B:性別平等工作法

附件C:性騷擾防治法

附件D:臺北醫學大學校園性別平等事件通報單

聯繫窗口:

 

性平會

校安中心

窗口

秘書處傅靖樺

(chfu1225@tmu.edu.tw)

軍訓室黃正和教官

(ssc@tmu.edu.tw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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